货车反光标识粘贴又有新规定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:载货汽车、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、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提醒载货汽车的含义是所有货车(包括三轮汽车、低速货车以及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)和挂车应在后部、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,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,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%,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.2m,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%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。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、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。 自2008年10月20日起,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按照相关规定,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。从11月1日起,全省开展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集中检查整治,敬请广大驾驶人引起重视。